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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的使用与公文传阅管理办法
2014年12月11日(修订)
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1.学校印章由办公室指定人员负责管理,并承担政治上、法律上的责任。
2.使用学校印章时应经校长或办公室主任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动用。
3.打印的文件凭领导人签发的意见加盖印章。
4.学校印章一律不得随身携带,以确保印章安全。
5.学校更名或机构变动,在启用印章时应向有关部门通告印模式样。原印章应及时收回。
6.学校分管领导应经常检查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
附:印章使用与管理的补充规定
为确保学校印章的规范使用,进一步明确学校对外签订合同使用印章(或协议)的流程,特做如下说明:
1.项目责任人作为合同签订人的,用印前必须一并填写《合同签订授权委托书》,并有授权领导的亲笔签名方可用印,用印后,归档保存。
2.前来盖章者需为合同签订人,签订人无权对此合同做再一次的授权。
3.机要室对所用印合同均有归档管理的职责,需留存至少一份完整合同。
4.如有疑问,印章保管人有责任向上级领导核实。
公文传阅
1.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机要档案工作,按规定程序处理公文。
2.办公室收到各类公文后,由专人或领导确定阅文范围并及时组织传阅。
3.每月一次将普通文件分送学校领导传阅;有具体工作任务要求和时限的文件应以不影响工作落实为原则及时传阅;急需办理的文件即收即传。
所有文件均应于当日收回,最迟于次日将文件收回,由专人签收、存档。
4.因领导个人原因不能及时阅文的,一律于事后到办公室补阅。
5.若领导因故不在校,而又在本市,接到"三密"急件,文件由专人专车及时组织送达传阅。
6.特急件可用电话先向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报告,事后补办签字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