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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计划管理工作条例
2013年4月10日(修订)
为切实加强学校的教学计划管理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专业教学计划
1.教学计划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性文件,是实现培养目标、组织实施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提供教育教学服务的基本依据,各教学部门均应按教学计划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工作,不得随意打乱或拒绝执行教学计划。
2.学校设置的所有专业,均应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教学计划(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调整部分不得超过30%)。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颁布教学计划的专业,执行学校自编的教学计划,自编教学计划均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各专业要严格按教学计划组织教学活动,确实需要变更者,应报学校批准。
3.根据专业教学计划的规定和要求,各个专业教研室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该计划要能体现行业及专业特点、体现学校办学理念。
(1)在编制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时,要保证核心课程的开设顺序和所需课时安排合理;根据总课时和学校具体条件,确定选开课程及其他基础课程,合理安排其开设顺序和课时;特别要安排好实践性教学环节,保证实践性教学时间,切实加强学生基本技能的训练和职业素质的养成。
(2)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综合各教研室意见拟订初稿,经校长办公会议审定,报校长批准后执行。
(3)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的制订工作,应在新生入学的前一学期完成,并审定下发。需要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同时报批或备案。
(4)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制定后,要相对保持稳定,不宜轻易做过大变更,以有利于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教育教学质量。
4.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的变化,教学计划应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改。此项工作由各专业教研室提出建议,教学管理中心审核,报校长批准。若需要对教学计划进行大幅度修改,由教学管理中心和专业教研室拟订草案,同时广泛征求有关教研室和教师的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后,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
5.学校自行编制教学计划的工作程序与"对教学计划进行大幅度修改"相同,增加相应调研工作和论证程序,尤其要重视听取行业专家的意见。
第二条 实习教学计划
1.各专业实习教学计划根据学校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按学期编制。实习教学计划应说明本学期各专业实习教学内容、要求、进度、起止日期、组织实施方法以及考试、考查安排等。实习教学计划中所规定的教学时数必须与实施性专业教学计划相衔接。
2.各专业的实习教学计划由教学管理中心、专业教研室和相应实习单位共同研究制定,教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3.实习教学计划经批准后,一般不得随意变更。各专业教研室和实习单位(对实习单位以契约形式约束)必须认真执行,教学管理中心负责协调。因故必须变更计划,由专业教研室、实习单位的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意见,经教学管理中心审查并提出更改方案,教务副校长批准后执行。
4.实习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检查。
第三条 学期授课计划
1.学期授课计划是某课程一个学期教学工作的具体安排,任课教师必须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的规定与要求,认真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2.编制学期授课计划,应说明本学期的教学内容与要求;使用教材及教材增删的情况和理由;应按规定表格编写讲授顺序和课时分配,按节次安排教学进程;提出各章节的重点、难点;拟定作业、实习和考试考查安排。
3.学校开设的各门课程,均应编制学期授课计划。不同专业、班级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内容、要求、课时和进度相同时,可使用同一份学期授课计划;内容、要求、课时不一致时,应分别编制学期授课计划。
4.学期授课计划应在任课教师确定之后,由教研室安排具体教师编写,教研室主任、教学管理中心审阅,教务副校长批准执行。学期授课计划除教师使用的以外,教学管理中心,教研室各存一份备查。
5.学期授课计划一经批准,教师应认真执行。因故必须更改时,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研室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副校长批准。
6.学期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由教研室、教学管理中心定期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分送校长、教务副校长。
第四条 其它
1.上述工作流程必须体现"持续改进"的观念,切实使各类教学计划能够满足顾客发展变化着的要求,不断提升学校教育服务工作的质量。
2.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涉及计划管理的各个工作环节活动中,应切实执行本规定,确有实际困难者,按工作程序反映并解决。
3.本条例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4.本条例经学校教学工作会议修订,由教学管理中心负责解释。